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柒拾捌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以“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为服务宗旨,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切实把好生产许可市场准入关,服务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宣传贯彻生产许可市场准入政策和技术法规,为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提供实地核查等技术评价服务,管理准入许可档案及信息资料,为企业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举办单位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本单位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成立党支部,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组织力,强化政治功能,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及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参与决策,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二)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挥党组织的引领和监督作用。(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一)强化政治建设,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入开展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二)围绕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以及举办单位要求,紧扣本单位职责任务,推动政治和业务深度融合、党建和业务同频共振。(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强化日常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四)密切联系群众,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六)建立健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党支部委员会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二)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三)监督本单位履职情况。(四)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五)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六)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健康发展。(七)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和重大事项等进行监管,加强对本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开展法定代表人审计工作。(八)本单位终止时,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二)落实“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研究决定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三)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四)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五)工作人员管理。(六)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七)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八)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九)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十)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十一)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本单位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行政办公会议中如有决策事项需获得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行政主要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职务为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职领导由举办单位任免,协助主任管理本单位工作。 主任具有以下职权:(一)负责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分管审计工作。(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副主任具有以下职权:(一)协助主任开展本单位工作。(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一般情况下,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本单位服务对象享有对本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并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的权利;享有监督本单位服务质量的权利;享有服务范围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本单位服务对象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履行相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本单位服务对象可通过本单位公布的联系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一)围绕本单位政治功能,遵循政治引领、公开透明、服务社会的原则。(二)围绕本单位职责定位,遵循规范管理、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三)围绕本单位宗旨目标,遵循遵章守纪、求真务实、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一)组织、协调、实施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工作;(二)组织开展生产许可政策和技术法规宣贯培训工作;(三)组织开展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注册、晋级、换证等资质管理和技术专家的资格申报;(四)以及举办单位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遵循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规定,强化成本核算与内部控制;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印章管理。由综合部专人负责管理,用于以中心名义印发的各种文件、信函、合同、报表及证书等。使用印章须由中心主任或中心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举办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遵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一)本单位章程。(二)本单位年度报告。(三)单位预算和部门决算。(四)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4年1月26日经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章程

中心章程

机构介绍

 

INSTITUTIONAL INTRODUCTION